图为纪录片(LEAVING FEAR BEHIND)《不再恐惧》及其制作人、面临重判的当知项欠。
吁请媒体等关注:审判藏人使用的“花招”让中国法律蒙羞
唯色
在去年的北京奥运会举办之时,一部在西藏拍摄的纪录片(LEAVING FEAR BEHIND)《不再恐惧》披露于世,表达了西藏人民对于统治当局、北京奥运会的意义以及盼望达赖喇嘛重返西藏的真实感受。影片制作人,一位普通藏人Dhondup Wangchen(当知项欠),早在三月西藏事件爆发时被抓,长达一年多下落不明,其助手两度被拘押,目前还在取保候审中。
最近获悉,当知项欠被关押在青海省西宁看守所。他的家人费尽周折,为他聘请了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的李敦勇律师。李敦勇律师在去年西藏事件中,与其他20名中国律师联署签名,公开声明愿意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服务。他于近日赴西宁办理当知项欠的案子,并在西宁看守所与当知项欠有一次会面。但是青海省司法部门与北京司法局联合施加压力,不允许他介入此案,称只能由本地律师办理此案。李敦勇律师不得不返回北京。
据李敦勇律师了解,当知项欠本人对自己没有违法充满信心,认为会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李敦勇律师也认为,当知项欠拍摄电影的行为,完全不构成违法,不应该判刑。但是目前情势表明,当局封杀其家人请的北京律师,剥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目的很可能正是为了由当局自行指定律师,以方便重判当知项欠。
与此同时,与去年西藏事件相关的另一起案件在甘肃遭遇同样情况。
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寺的两位僧人——次成加措与迪克坦开,因参加去年3月15日的抗议活动,于今年5月21日被甘南州中级法院不公开审判,以“分裂国家”罪判处次成加措无期徒刑,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迪克坦开15年徒刑。两位僧人在一审后提出上诉,目前被关押在甘肃省安全厅看守所。鉴于一审是当局指定的律师,两位僧人的家人费尽周折,聘请了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为其做二审辩护。
李方平律师在今年4月和5月曾两度担任去年西藏事件中被捕藏人的辩护律师,这次是第三次接受被捕藏人的亲属委托。
6月18日,李方平律师与两位僧人的家人见面,并且将委托书、律师函、律师证复印件等全套委托手续递交一审法院,为二审辩护做准备。同日下午,李方平律师前往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递交律师会见手续。由于看守所位于省安全厅之内,门岗告知必须有里面的人来接才能进去。经交涉,负责保卫的工作人员谢涛(职务不明)出面接待,依然答复这是规定,即使律师会见,没人接也不能进。后来和看守所工作人员通了电话。对方向李律师表明,必须有办案单位同意并给他们打电话,才能接待律师会见。李律师列举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七部委联合发文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对方只回答这是“我们内部的规定”。
7月6日,李方平律师再次去兰州,两次联系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两位僧人二审的郑法官。郑法官向李律师表示,两位僧人已经委托了律师,你是家属委托,因此本人委托的律师优先。李律师特地问了是否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郑法官否认,说是当事人自己委托。两位僧人的家人认为,两位僧人在兰州举目无亲、身无分文,且被判以重刑,怎会自己聘请两个律师?另一破绽在于,如果李方平律师拿着家属的委托仍不得进入看守所。两位僧人“自己指定”的律师又是怎么进入看守所被僧人所指定呢?既然办案法官明确表明不是法院指定的律师,那就只可能是甘肃省安全厅安排的律师。而甘肃省安全厅是本案的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安排律师,怎么可能真正维护两位僧人的合法权利呢?
这种状况,让人联想当年的“活佛爆炸案”, 接受家属委托为丹增得勒(阿安扎西)辩护的张思之大律师,后来也是被四川省高法以当事人自己委托了律师为由排斥在外的。那次的过程见王力雄当时写的报道“阿安扎西案上诉突生变故疑云重重”(附后)。不同之处在于,那时这种做法似乎还是有关方面临时想到的应急手段,现在已经变成常规。
更进一步的是,在新疆乌鲁木齐“七五”事件发生后,北京司法局迅速发了一份给北京各律师事务所的通知,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为由,要求北京律师 “认清这次事件的性质,坚定地站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立场上……审慎司法评论,不得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发表干扰案件处理、影响司法活动的言论、评论……要慎重接受有关涉疆案件的法律咨询和委托代理活动。对涉疆案件在接受委托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要集体研究、慎重处理、及时上报,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中国维权律师很多都在北京注册执业。2008年西藏事件之后,21名北京律师联名表示愿意为涉案藏民提供法律援助。这次北京司法当局的通知无疑是防止再发生类似情况,事先警告。
李方平律师批评当局对律师及事务所施加的这种行政压力。他说:这是对律师独立自主权的干涉,对于独立的司法,律师完全有权按照自己的专业受理案件,当局这种做法明显是以行政干预法治。
因为受理藏人案件等未能通过今年律师年检的江天勇律师认为,这次当局的做法与去年针对西藏事件的做法是一样的,但是这次当局反应更快。江天勇说:这次是总结了去年的经验,一发生事就很快预防,但这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已明确规定了被告及律师的诉讼权利,只要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就应受到保障。
事实上,无论西藏僧侣还是西藏或新疆的普通民众,作为中国公民,本应享有得到公开、公正的司法审理的权利。中国当局哪怕是为了证实自称的法治国家形象,也应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其中最重要的权益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其家人能够自主地聘请律师。如果连这起码的权利都被剥夺,中国所谓的法治就只能沦为口头的伪称。以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名义,把独立的律师排斥在外,这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个危险趋势,必须引起所有关注中国人权和法治状况的人士注意,并且加以谴责。
附:阿安扎西案上诉突生变故疑云重重
王力雄
我于2002年12月28日刚刚发布张思之先生为阿安扎西做上诉辩护律师的消息。我对报道向求严谨,对关于此案的消息更不敢半点马虎,反复核实确认后,我在报道写下这样几句: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张思之律师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会更律师已经承接了阿安扎西案的上诉辩护,同时得到了阿安扎西亲属的正式委托,并且获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认可。”
没想到距离我写罢此报道不到32小时,情况就发生了变故。
变故不是来自两位律师,也不是来自阿安扎西的亲属,是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早李会更律师告之我,四川省高法刚刚给他电话,说阿安扎西已经自己指定了甘孜州两位律师,因此不再需要他和张思之律师为其辩护。
听罢,我虽知电话是被窃听,仍对李律师断言:“有鬼!”
为何说有鬼,听我叙述一下此前与法院打交道的过程:
2002年12月2日,甘孜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洛让邓珠死刑,判处阿安扎西死刑,缓期2年执行;12月14日,国内24位各界人士公开发表建议书,表示要为二人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次日建议书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法。
12月17日,张思之、李会更二律师同意为阿安扎西做二审辩护。
12月18日,居住于甘孜州理塘县的自仁鲁鲁(阿安扎西的亲叔叔)把签字后的委托书传真给两位律师,同时通过邮局发出正式委托书。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鲁鲁的正式委托书之后,李会更律师给四川省高法打电话,找到阿安扎西上诉案的承办人——刑事一庭的王静宏法官,给他传真发去两位律师所属事务所的致四川高法公函,以及自仁鲁鲁的委托书(原件随后以特快专递发四川省高法)。王法官电话确认收到传真件。
在电话交谈中,王法官表示案卷已在四川省高法,李律师问到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王法官回答尚未决定。张思之律师当时告诉我这是好消息,因为中国多数二审都不开庭,此案若能最后定为开庭审理,对辩护显然有利。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静宏法官打电话给李会更律师,核实传真件上字迹不清之处,询问自仁鲁鲁与阿安扎西关系,并问两位律师何时可以到成都阅卷。王法官有一长差要出,但表示可以在时间安排上与两位律师日程配合。李律师回答定于1月6日星期一一早到四川省高法阅卷。
是日,我去两位律师所属的事务所交费。
星期五,也就是12月27日中午左右,李会更律师再次打电话给王法官,确定会见阿安扎西之事。王法官告之阿安扎西仍然关押于康定,并给李律师介绍了从成都去康定的路线与路况。因阿安扎西不懂汉语,两人就翻译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王法官认为,因为理塘藏话有浓重地方口音,北京或成都的藏语翻译不见得能懂,王法官慷慨允诺,可安排当地部门给两位律师会见阿安扎西提供合适的翻译人员。
12月28日,几位建议人代表在京瑞大厦会见张思之律师,虽然发现身边有人监视,大家还是都为情况顺利进展感到欣慰鼓舞,似乎看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可喜进展。张律师对四川省高法的配合态度给以表扬。有的朋友甚至据此认为,也许阿安扎西真的参与了爆炸案,法院方面证据确凿,信心十足,否则怎能如此顺利地接受张、李两位律师?我对友人解释,即使阿安扎西最终被证实的确有罪,我们为他聘请律师至少可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向世人证明审判公正,二是让藏人知道,汉人中有人关注他们的命运。
当晚,我写出张思之律师承接阿安扎西上诉案的消息。第二天,看到一些网站陆续刊登。因为两位律师去四川办案费用尚有缺口,我便忙于筹资,以及为两位律师做旅行方面的安排,并同时考虑律师的努力和四川省高法的公正审理可能导致案子改判,甚至退回重新侦察,那时律师需多次往返川京,经费如何解决?
我不知道四川省高法的王静宏法官为何会突然改变原本他对张、李两位律师为阿安扎西进行辩护的认可,但我却难以相信王法官拿到桌面上的理由。作为案件的二审法官,他为何在上周星期五中午还与北京律师密切接触和商讨,隔了一个双休日,在星期一刚上班就知道阿安扎西委托了甘孜州律师?按照他对李会更律师所说,那两位甘孜州律师已经为阿安扎西提交了书面辩护词!难道律师写辩护词不需要看案卷吗?而且王法官他第一次与李律师通话时就表示,案卷已经在四川省高法,也就是他手里!甘孜州律师究竟是何时写的辩护词呢?又为什么一直不让他这个二审法官知道他们的存在,却在法定休息日中冒了出来,提交出已经写好的辩护词呢?
王法官这样做,我相信不是出于他的本意,否则他没有必要在开始阶段那样配合,肯定是另外的、比他强大得多的力量提出这样的要求。只是王法官所提的理由太过拙劣,等于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然而他除此也是别无选择。只有用这个理由能够排斥掉张、李二位律师,因为在法律上,阿安扎西本人对律师的选择权优于亲属。而我们虽然不相信阿安扎西会自己去选择律师,或者我们相信阿安扎西肯定愿意接受亲属给他委托的律师,但这时我们就会掉进卡夫卡的城堡——因为除了当局,无论谁都无法见到他,因此他的意见是什么,就可以成为当局按需要自己来说的。
事后知道另一个情况,就在12月27日星期五那一天,警察去了理塘自仁鲁鲁的家,就自仁鲁鲁委托北京律师一事,对其进行了斥责与威吓。看来来自王法官的变故并非是一个单独行为。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我们这样看重律师,非要计较由谁来当律师呢?为什么我们会认为,把张思之、李会更两位律师换成甘孜州的律师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会导致本质的不同?原因就在于,律师是有可能打开中国司法黑箱的唯一渠道。然而律师发挥这个功能需要具备一个前提——即律师必须是站在被告立场上,而不是仅仅充当伪装法治的摆设。甘孜州早在阿安扎西案一审开庭前近四个月,就在全州上下开展了“揭批阿安扎西的运动”,我们如何能够相信,生活工作都在甘孜州的律师能有勇气反对甘孜州当局(而非法院)对阿安扎西的定罪呢?我们在建议书中提出要为阿安扎西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道理就在这里。因为阿安扎西的案子不会仅仅是由甘孜州当局决定的,而应是先由中共四川省委高层拍板,再由党的政法委书记召集公检法“统一意见,联席办案”。所以,四川省内的律师都无法做到彻底独立,何况乎甘孜州内的律师?
其实人格独立如张思之先生那样的律师,在中国也无法改变“党”所决定的案件。张律师为之做过辩护的王军涛“颠覆、煽动案”、鲍彤“泄密、煽动案”、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等,没有一个胜诉。然而在那些案件中,至少司法当局还没有试图阻止张律师承接辩护,甚至还有促请(见张思之《魏京生案辩护纪实断篇》)。因为司法当局知道,所谓“颠覆”、“煽动”、“泄密”之类的罪名,如同橡皮筋一样可长可短,辩护是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而阿安扎西案却不同,爆炸的罪名没有可以混淆黑白的含混地带,要么是有,要么就是没有。如果判处两个人死刑的是一个栽赃制造的假爆炸案,一旦有独立律师介入,就会像纸包不住火一样真相大白,无法狡辩,也无法维持原判,而且会使一批栽赃陷害的人暴露于光天化日。
我这样说,目前仍只停留于逻辑推理,还未确认就是如此。然而这逻辑是那样强,让人很难不这样想下去。阿安扎西如果真地是和爆炸案有关,何必要用如此拙劣的方法阻止外面律师介入,非去指定两个当地律师呢?那是应该巴不得开上一个现场公审大会,让所有人都“接受教育”呀。现在,原本认为阿安扎西有可能参与爆炸案的人,在得知这样的变故后,都认为此案必有极大冤情。
张、李两位律师及阿安扎西的亲属,目前都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事情的发展,我们正在拭目以待。
2002年12月31日 凌晨
在去年的北京奥运会举办之时,一部在西藏拍摄的纪录片(LEAVING FEAR BEHIND)《不再恐惧》披露于世,表达了西藏人民对于统治当局、北京奥运会的意义以及盼望达赖喇嘛重返西藏的真实感受。影片制作人,一位普通藏人Dhondup Wangchen(当知项欠),早在三月西藏事件爆发时被抓,长达一年多下落不明,其助手两度被拘押,目前还在取保候审中。
最近获悉,当知项欠被关押在青海省西宁看守所。他的家人费尽周折,为他聘请了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的李敦勇律师。李敦勇律师在去年西藏事件中,与其他20名中国律师联署签名,公开声明愿意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服务。他于近日赴西宁办理当知项欠的案子,并在西宁看守所与当知项欠有一次会面。但是青海省司法部门与北京司法局联合施加压力,不允许他介入此案,称只能由本地律师办理此案。李敦勇律师不得不返回北京。
据李敦勇律师了解,当知项欠本人对自己没有违法充满信心,认为会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李敦勇律师也认为,当知项欠拍摄电影的行为,完全不构成违法,不应该判刑。但是目前情势表明,当局封杀其家人请的北京律师,剥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目的很可能正是为了由当局自行指定律师,以方便重判当知项欠。
与此同时,与去年西藏事件相关的另一起案件在甘肃遭遇同样情况。
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寺的两位僧人——次成加措与迪克坦开,因参加去年3月15日的抗议活动,于今年5月21日被甘南州中级法院不公开审判,以“分裂国家”罪判处次成加措无期徒刑,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迪克坦开15年徒刑。两位僧人在一审后提出上诉,目前被关押在甘肃省安全厅看守所。鉴于一审是当局指定的律师,两位僧人的家人费尽周折,聘请了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为其做二审辩护。
李方平律师在今年4月和5月曾两度担任去年西藏事件中被捕藏人的辩护律师,这次是第三次接受被捕藏人的亲属委托。
6月18日,李方平律师与两位僧人的家人见面,并且将委托书、律师函、律师证复印件等全套委托手续递交一审法院,为二审辩护做准备。同日下午,李方平律师前往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递交律师会见手续。由于看守所位于省安全厅之内,门岗告知必须有里面的人来接才能进去。经交涉,负责保卫的工作人员谢涛(职务不明)出面接待,依然答复这是规定,即使律师会见,没人接也不能进。后来和看守所工作人员通了电话。对方向李律师表明,必须有办案单位同意并给他们打电话,才能接待律师会见。李律师列举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七部委联合发文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对方只回答这是“我们内部的规定”。
7月6日,李方平律师再次去兰州,两次联系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两位僧人二审的郑法官。郑法官向李律师表示,两位僧人已经委托了律师,你是家属委托,因此本人委托的律师优先。李律师特地问了是否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郑法官否认,说是当事人自己委托。两位僧人的家人认为,两位僧人在兰州举目无亲、身无分文,且被判以重刑,怎会自己聘请两个律师?另一破绽在于,如果李方平律师拿着家属的委托仍不得进入看守所。两位僧人“自己指定”的律师又是怎么进入看守所被僧人所指定呢?既然办案法官明确表明不是法院指定的律师,那就只可能是甘肃省安全厅安排的律师。而甘肃省安全厅是本案的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安排律师,怎么可能真正维护两位僧人的合法权利呢?
这种状况,让人联想当年的“活佛爆炸案”, 接受家属委托为丹增得勒(阿安扎西)辩护的张思之大律师,后来也是被四川省高法以当事人自己委托了律师为由排斥在外的。那次的过程见王力雄当时写的报道“阿安扎西案上诉突生变故疑云重重”(附后)。不同之处在于,那时这种做法似乎还是有关方面临时想到的应急手段,现在已经变成常规。
更进一步的是,在新疆乌鲁木齐“七五”事件发生后,北京司法局迅速发了一份给北京各律师事务所的通知,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为由,要求北京律师 “认清这次事件的性质,坚定地站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立场上……审慎司法评论,不得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发表干扰案件处理、影响司法活动的言论、评论……要慎重接受有关涉疆案件的法律咨询和委托代理活动。对涉疆案件在接受委托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要集体研究、慎重处理、及时上报,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中国维权律师很多都在北京注册执业。2008年西藏事件之后,21名北京律师联名表示愿意为涉案藏民提供法律援助。这次北京司法当局的通知无疑是防止再发生类似情况,事先警告。
李方平律师批评当局对律师及事务所施加的这种行政压力。他说:这是对律师独立自主权的干涉,对于独立的司法,律师完全有权按照自己的专业受理案件,当局这种做法明显是以行政干预法治。
因为受理藏人案件等未能通过今年律师年检的江天勇律师认为,这次当局的做法与去年针对西藏事件的做法是一样的,但是这次当局反应更快。江天勇说:这次是总结了去年的经验,一发生事就很快预防,但这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已明确规定了被告及律师的诉讼权利,只要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就应受到保障。
事实上,无论西藏僧侣还是西藏或新疆的普通民众,作为中国公民,本应享有得到公开、公正的司法审理的权利。中国当局哪怕是为了证实自称的法治国家形象,也应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其中最重要的权益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其家人能够自主地聘请律师。如果连这起码的权利都被剥夺,中国所谓的法治就只能沦为口头的伪称。以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名义,把独立的律师排斥在外,这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个危险趋势,必须引起所有关注中国人权和法治状况的人士注意,并且加以谴责。
附:阿安扎西案上诉突生变故疑云重重
王力雄
我于2002年12月28日刚刚发布张思之先生为阿安扎西做上诉辩护律师的消息。我对报道向求严谨,对关于此案的消息更不敢半点马虎,反复核实确认后,我在报道写下这样几句: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张思之律师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会更律师已经承接了阿安扎西案的上诉辩护,同时得到了阿安扎西亲属的正式委托,并且获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认可。”
没想到距离我写罢此报道不到32小时,情况就发生了变故。
变故不是来自两位律师,也不是来自阿安扎西的亲属,是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早李会更律师告之我,四川省高法刚刚给他电话,说阿安扎西已经自己指定了甘孜州两位律师,因此不再需要他和张思之律师为其辩护。
听罢,我虽知电话是被窃听,仍对李律师断言:“有鬼!”
为何说有鬼,听我叙述一下此前与法院打交道的过程:
2002年12月2日,甘孜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洛让邓珠死刑,判处阿安扎西死刑,缓期2年执行;12月14日,国内24位各界人士公开发表建议书,表示要为二人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次日建议书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法。
12月17日,张思之、李会更二律师同意为阿安扎西做二审辩护。
12月18日,居住于甘孜州理塘县的自仁鲁鲁(阿安扎西的亲叔叔)把签字后的委托书传真给两位律师,同时通过邮局发出正式委托书。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鲁鲁的正式委托书之后,李会更律师给四川省高法打电话,找到阿安扎西上诉案的承办人——刑事一庭的王静宏法官,给他传真发去两位律师所属事务所的致四川高法公函,以及自仁鲁鲁的委托书(原件随后以特快专递发四川省高法)。王法官电话确认收到传真件。
在电话交谈中,王法官表示案卷已在四川省高法,李律师问到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王法官回答尚未决定。张思之律师当时告诉我这是好消息,因为中国多数二审都不开庭,此案若能最后定为开庭审理,对辩护显然有利。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静宏法官打电话给李会更律师,核实传真件上字迹不清之处,询问自仁鲁鲁与阿安扎西关系,并问两位律师何时可以到成都阅卷。王法官有一长差要出,但表示可以在时间安排上与两位律师日程配合。李律师回答定于1月6日星期一一早到四川省高法阅卷。
是日,我去两位律师所属的事务所交费。
星期五,也就是12月27日中午左右,李会更律师再次打电话给王法官,确定会见阿安扎西之事。王法官告之阿安扎西仍然关押于康定,并给李律师介绍了从成都去康定的路线与路况。因阿安扎西不懂汉语,两人就翻译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王法官认为,因为理塘藏话有浓重地方口音,北京或成都的藏语翻译不见得能懂,王法官慷慨允诺,可安排当地部门给两位律师会见阿安扎西提供合适的翻译人员。
12月28日,几位建议人代表在京瑞大厦会见张思之律师,虽然发现身边有人监视,大家还是都为情况顺利进展感到欣慰鼓舞,似乎看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可喜进展。张律师对四川省高法的配合态度给以表扬。有的朋友甚至据此认为,也许阿安扎西真的参与了爆炸案,法院方面证据确凿,信心十足,否则怎能如此顺利地接受张、李两位律师?我对友人解释,即使阿安扎西最终被证实的确有罪,我们为他聘请律师至少可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向世人证明审判公正,二是让藏人知道,汉人中有人关注他们的命运。
当晚,我写出张思之律师承接阿安扎西上诉案的消息。第二天,看到一些网站陆续刊登。因为两位律师去四川办案费用尚有缺口,我便忙于筹资,以及为两位律师做旅行方面的安排,并同时考虑律师的努力和四川省高法的公正审理可能导致案子改判,甚至退回重新侦察,那时律师需多次往返川京,经费如何解决?
我不知道四川省高法的王静宏法官为何会突然改变原本他对张、李两位律师为阿安扎西进行辩护的认可,但我却难以相信王法官拿到桌面上的理由。作为案件的二审法官,他为何在上周星期五中午还与北京律师密切接触和商讨,隔了一个双休日,在星期一刚上班就知道阿安扎西委托了甘孜州律师?按照他对李会更律师所说,那两位甘孜州律师已经为阿安扎西提交了书面辩护词!难道律师写辩护词不需要看案卷吗?而且王法官他第一次与李律师通话时就表示,案卷已经在四川省高法,也就是他手里!甘孜州律师究竟是何时写的辩护词呢?又为什么一直不让他这个二审法官知道他们的存在,却在法定休息日中冒了出来,提交出已经写好的辩护词呢?
王法官这样做,我相信不是出于他的本意,否则他没有必要在开始阶段那样配合,肯定是另外的、比他强大得多的力量提出这样的要求。只是王法官所提的理由太过拙劣,等于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然而他除此也是别无选择。只有用这个理由能够排斥掉张、李二位律师,因为在法律上,阿安扎西本人对律师的选择权优于亲属。而我们虽然不相信阿安扎西会自己去选择律师,或者我们相信阿安扎西肯定愿意接受亲属给他委托的律师,但这时我们就会掉进卡夫卡的城堡——因为除了当局,无论谁都无法见到他,因此他的意见是什么,就可以成为当局按需要自己来说的。
事后知道另一个情况,就在12月27日星期五那一天,警察去了理塘自仁鲁鲁的家,就自仁鲁鲁委托北京律师一事,对其进行了斥责与威吓。看来来自王法官的变故并非是一个单独行为。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我们这样看重律师,非要计较由谁来当律师呢?为什么我们会认为,把张思之、李会更两位律师换成甘孜州的律师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会导致本质的不同?原因就在于,律师是有可能打开中国司法黑箱的唯一渠道。然而律师发挥这个功能需要具备一个前提——即律师必须是站在被告立场上,而不是仅仅充当伪装法治的摆设。甘孜州早在阿安扎西案一审开庭前近四个月,就在全州上下开展了“揭批阿安扎西的运动”,我们如何能够相信,生活工作都在甘孜州的律师能有勇气反对甘孜州当局(而非法院)对阿安扎西的定罪呢?我们在建议书中提出要为阿安扎西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道理就在这里。因为阿安扎西的案子不会仅仅是由甘孜州当局决定的,而应是先由中共四川省委高层拍板,再由党的政法委书记召集公检法“统一意见,联席办案”。所以,四川省内的律师都无法做到彻底独立,何况乎甘孜州内的律师?
其实人格独立如张思之先生那样的律师,在中国也无法改变“党”所决定的案件。张律师为之做过辩护的王军涛“颠覆、煽动案”、鲍彤“泄密、煽动案”、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等,没有一个胜诉。然而在那些案件中,至少司法当局还没有试图阻止张律师承接辩护,甚至还有促请(见张思之《魏京生案辩护纪实断篇》)。因为司法当局知道,所谓“颠覆”、“煽动”、“泄密”之类的罪名,如同橡皮筋一样可长可短,辩护是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而阿安扎西案却不同,爆炸的罪名没有可以混淆黑白的含混地带,要么是有,要么就是没有。如果判处两个人死刑的是一个栽赃制造的假爆炸案,一旦有独立律师介入,就会像纸包不住火一样真相大白,无法狡辩,也无法维持原判,而且会使一批栽赃陷害的人暴露于光天化日。
我这样说,目前仍只停留于逻辑推理,还未确认就是如此。然而这逻辑是那样强,让人很难不这样想下去。阿安扎西如果真地是和爆炸案有关,何必要用如此拙劣的方法阻止外面律师介入,非去指定两个当地律师呢?那是应该巴不得开上一个现场公审大会,让所有人都“接受教育”呀。现在,原本认为阿安扎西有可能参与爆炸案的人,在得知这样的变故后,都认为此案必有极大冤情。
张、李两位律师及阿安扎西的亲属,目前都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事情的发展,我们正在拭目以待。
2002年12月31日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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