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卜楞寺喇嘛久美被当局拘押42天仍无任何说法
11月4日中午约1点,有七十多个军警突然包围拉卜楞寺喇嘛久美的僧舍,将喇嘛久美从他的僧舍将他抓走。其中有夏河县公安局的警察参与抓捕,包括三个藏族警察:南科,普巴加,金巴。
夏河县公安局对喇嘛久美的家人声称不知道情况,也不参与此案,只透露喇嘛久美是被甘肃省公安厅带走的,可能关押在兰州,但没有给家人任何正式通知。喇嘛久美的家人不会汉语,无法去兰州寻找、探望喇嘛久美。
截止今日,喇嘛久美被当局拘捕42天,没有任何正式通知。
11月底,据悉,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有人看见喇嘛久美被关押在警车中,但具体情况不详,令人十分担忧。
喇嘛久美,42岁。拉卜楞寺僧人。法名久美江措,身份证名久美。老家是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九甲乡录堂村。他出身农家,13岁到拉卜楞寺出家为僧,会弹洋琴、吹笛、绘唐卡、做酥油花和沙坛城等。曾经担任“喇嘛乐队”队长、拉卜楞寺喇嘛职业学校校长、拉卜楞寺寺管会副主任。
喇嘛久美入狱史:
第一次:2006年4月,喇嘛久美因为去印度接受尊者达赖喇嘛传授的时轮金刚灌顶并拜见尊者达赖喇嘛,而被甘南州公安局拘押四十多日,后因证据不足获释,重返寺院。
第二次:2008年3月22日,喇嘛久美被当局怀疑是3月14日、15日“甘南事件”的策划者,被无端拘捕、刑讯逼供一个多月,差点死在审讯室里,后送医院治疗近一个月,再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回到寺院。
第三次:2008年11月4日,喇嘛久美因录制录影带,对今年3月以来的西藏事件提供证言,在录影带被美国之音藏语电视节目播出之后,被拘押至今。
希望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以及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等机构,为喇嘛久美早日获得自由而呼吁!!!
附:警方必须严格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 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 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 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警察法》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 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 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刑法》
第 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Comments
You can follow this conversation by subscribing to the comment feed for this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