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闻自由问题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图为2008年8月13日,北京,警察阻止记者摄影采访(AFP PHOTO/Jewel SAMAD)
中国人评外媒采访条例:“一国两制”和“大西藏”
Posted by davidpeng on October 18th, 2008
就在昨天晚上,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奥运会打开的一扇小门,在奥运会后继续开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而同时废止的1990年版《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
由此看出,尽管中国政府经历了奥运期间一系列的风风雨雨,最终还是觉得开放比不开放好。新条例在尺度上和奥运会临时颁布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几乎完全相同。感觉得出来,中国政府对新闻开放,有了更好的理解,甚至不讳言对政府的批评:
改 革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要让中国同世界更好地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相互融合,新闻媒体是非常重要的媒介。只有你对媒体更公开,更透明,提供更 多的信息,媒体才能帮助你。当然,不要指望媒体只报道中国好的、进步的和发展的一面,也要承受他们可能报道一些你不愿意被报道的问题。
然而,刘建超对这一条例在西藏适用的诠释,却多少有些令人费解。对于记者的第一个问题,刘建超回答道:
根据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应当向西藏自治区外办申请办理“进藏批准函”,希望大家继续遵守这一规定。
这意味着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居然要受到其下级行政机构西藏自治区的规定的限制。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在西藏政府的网站上找到一份《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赴藏采访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二、外国记者进藏采访,可在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按照西藏自治区现行规定办理外国人进藏手续。外国记者持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同意接受采访的函件,向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进藏批准函。
三、外国记者前往西藏自治区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派专人陪同前往。
而且,这似乎也意味着,如果别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该规定也能凌驾于国务院的条例之上。
刘建超对另外一个问题的回答,就更让我费解了。他在重申“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需要申请办理‘进藏批准函’”之后,又加了一句,
至于西藏之外的藏族聚居区,新条例同样适用。
恕我鲁钝,我实在没明白,外国记者采访其他省份的藏区,需不需要向当地外事办公室申请什么“批准”?
在我看来,流亡政府求之不得的“一国两制”和“大西藏”,似乎都在这位外交部发言人的口中实现了。寒!
http://david.pengfamily.net/?p=585#comment-9333
附:国安反对 温家宝签署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10月17日深夜,在奥运期间允许外国记者自由采访政策到期前的最后15分钟,中国总理温家宝签署了537法令,允许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报导拥有更大的自由。外界评论说,中国没有新闻自由,这种对外国记者采访的书面许可只是对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欺骗。
国安反对 温家宝最后15分钟签字通过
德国法兰克福评论报引用北京的消息写道:北京领导层中对延长这一规定的做法直到最后一刻都有争议。据说主要是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对外国记者在中国旅行实行监控,防止他们到危机地区或西藏等冲突地区进行报导。直到为奥运制定的这一规定周五到期前最后15分钟,温家宝总理才签署了537法令,即《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南德意志报认为,即使按照现行规定,中国的新闻自由仍然十分有限,例如禁止外国记者前往西藏,记者住宿的旅店必须向警方报告的规定仍在全国实行。“(此举)改善了外国记者在中国进行新闻报导的法律基础,但它并没有改变实际状况,中共当局同时明显地加强了对外国记者的监视。外国记者对政治敏感问题进行采访之前,国家安全部门就开始更为严密地监听电话 ,威胁接受采访的中国人。”
外界还预测新规定明年将面临考验,因为2009年是天安门事件20周年,是1959年西藏起义和达赖喇嘛外逃印度50周年。
李大同:中国新闻管理的内外有别
大陆知名媒体人、原中国青年报《冰点》主编李大同表示,中共依然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新闻管理。 此前他预测中共将延长此规定,因为“奥运期间的暂时规定,与其说是中共政府的主动行为,不如说是被迫的——在国际舆论和历史潮流的压迫下。一年以来,中共 政府也看到开放一些并没有什么了不起,相反,这使得外国新闻机构对中国有了更多和更为客观的报导,效果不错。即使从保持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功利目的出发,这 种开放做法也将会持续下去,甚至还有可能力度更大一点。”
上次奥运规定是外交部颁布的,而这次是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生效,对中国各级政府更有法定约束力。但李大同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媒体也将享有更大的自由,因为这与这与中国媒体的处境毫无关系。
大陆没有自由采访
李 大同例举了近来发生的大陆新闻管制案例。如今年7月11日,在内蒙古注册的《财经时报》发出一篇报导《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揭露了 农行贪官的违法乱纪行为。然而该报却受到了"停刊整顿三个月"的处理。内蒙古新闻出版局下达了停刊理由是,该报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履行 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导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
李大同指出,如今中宣部实行的新闻宣传纪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一套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供官员们根据对自己损害大小来随心所欲地玩弄。多少年来中国的贪官异地审判已经成为惯例,为什么媒体不能异地监督呢?没有其他地方的报导,河北石家庄的媒体敢报导毒奶粉吗?汶川地震时,温家宝在废墟边上接受记者采访时,有没有问过这些记者是否有“正规采访手续”?新华社记者在报导陈良宇案件时,与他本人交换过意见吗?
李大同称“做人还要讲个表里如一,政府对新闻采访又岂能中外有别?真正良好的国际形象不在于你对外国媒体如何,而在于你对本国的媒体是否做到了自由开放,是否满足了中国民众的知情权。”“这些刻意让人民闭目塞听的‘宣传纪律’早就应该扔到垃圾堆里去了!”(阿波罗新闻网2008-10-22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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