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境内藏人,包括在自治区、自治州或自治县任职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和一般僧俗人 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 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依法向相关部门要求停止实施完全不适合西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使藏传佛 教得到健康顺利的发展。
藏传佛教四大教派和本教各宗教领袖暨西藏流亡政府宗教与文化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所谓《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不予承认的联合声明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所谓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1日生效),虽然该文十四条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是一个毫无道理、缺乏依据的文件,但鉴于该文件将会成为残酷压迫西藏人民、罗致莫须有罪名的工具和曲解历史的依据,因而有必要进行分析批驳,并表明不予承认的立场。
第一: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指的是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信仰者根据宗教依轨实践和传播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排斥了政府或政治势力对宗教事务的干预,因此,当今所有世俗国家或政府都会避免干预本国公民的宗教事务,这已经是举世公认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自我标榜为无神论的政府,而且在宪法中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在实际行为中,却完全是根据政治的需要,强行干预和控制国内所有宗教的宗教活动,对此行径,必将引起所有尊重人权、信仰自由之人民的强烈关注和坚决的反对。
第二:虽然中国政府发布上述第五号令的目的至为明显,是为了践踏西藏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破坏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的继位方式;但该文件却恬不知耻地宣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方式”。
活佛转世制度的产生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所有的转世都是由活佛的弟子、信众或所在寺院基于信仰和誓言而予寻访认定,从来都不需要经过国家或政府组织的批准。而且,认定转世活佛并不同于上级任命官吏、也不是根据民意选举产生、更不是类似资历或职位的授与,而是对已经圆寂之喇嘛将会转生于何处的寻访和认定。这不仅需要证实转世活佛对前世的记忆、而且还要经过能预知前世未来之喇嘛或护法的预示,或者是通过其它的宗教任证方式确认之。除此而外,任何组织或政府都绝对不可能以其它任何方式寻访确认之,这点无论从宗教或世俗角度看都是至为明显的。
第三:那些至德圣人再次的转世,皆是为普渡众生乘愿而来,这并不依赖于政府的批准或承认与否。
显而易见,中国政府颁布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削弱和矮化藏传佛教,并通过当局任命的所谓转世活佛实现对西藏民族的统治。我们坚信,所有这些险恶企图都是绝对不会实现的——对目前中国政府已经任命的所谓活佛,西藏人民的态度和立场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四:上述文件称“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表现了中国政府对宗教选择性利用的企图。例如,在认定班禅喇嘛问题上,中国政府就完全是根据政治需要,做出前后矛盾的决定。在认定第九世班禅喇嘛的转世时,极力反对金瓶掣签;而在寻访第十世班禅喇嘛的转世时,虽然通过传统宗教仪轨已经完成转世灵童的确认,但中国政府却以政治原因强令进行金瓶掣签,在金瓶掣签过程中不遵循传统宗教仪轨,随心所欲地指定候选灵童(而不是将所有寻获的灵童都纳入金瓶掣签的候选人名单中),甚至暗中做手脚等,全然不顾宗教、传统和历史习惯,更谈不上最起码的品行高尚或对信仰的尊重。
第五:文件还规定:“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这就暴露了中国政府的最终目的。因为,藏传佛教的最高领袖达赖喇嘛和四大教派及本教的教宗和其它宗教领袖都在西藏境外处于流亡状态。如果各教派转世活佛的寻访和认定不需要经过各教派教宗的指导和最终的确认,不仅会导致西藏传统的活佛转世制度的分崩离析,而且越来越多被世俗政府任命的假活佛、假喇嘛将会招摇于市,从而使人民丧失对转世活佛的信仰,所有这一切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藏传佛教的巨大衰败。
通过这一法令,中国政府不仅试图割裂西藏境内外藏传佛教信徒与所属教派领袖和导师之间的宗教联系,而且,还试图为今后随心所欲地指派或任命各教派领袖的转世、以及不承认境外真正的转世活佛制造条件。虽然居心叵测,但历史终将会证明,所有这些不良用心都是不会得逞的。
第六:宗教局的这份命令还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文件没有指出当局允许活佛转世、以及批准转世的依据是什么。
不论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是“国家宗教事务局”以及国务院等部门的领导人,当他们“审核批准”允许活佛转世以及转世寻获后再予“批准”而做出最终裁定时,他们究竟是根据什么来认定转世系统以及转世的真实存在?又是如何确定其为前世喇嘛之转生无误呢?是根据信仰坚信这一点?或是随心所欲的指认批准?
如果说是基于信仰,难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阶层要放弃“宗教是鸦片”和“迷信”的共产党理论,转而欲接受和实践藏传佛教不成?如果对此没有任何的信仰而只是随心所欲地指认,则除了证明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宗教政策是根基于阴谋和欺骗而外还有什么?难道这种阴谋和欺骗真的能够欺瞒西藏人民和世人于一世?
第七:综上所述,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所谓第五号令不仅违背联合国《人权宣言》,而且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同时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直接侵犯了全世界信仰藏传佛教之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毫无疑问是损害藏传佛教、蔑视和压迫西藏民族的新工具。
基于以上原因,藏传佛教各教派及本教各宗教领袖和僧俗信众,以及西藏流亡政府宗教与文化部,在此严正声明,我们绝不接受中国政府的上述法令。
最后,呼吁境内藏人,包括在自治区、自治州或自治县任职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和一般僧俗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依法向相关部门要求停止实施完全不适合西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使藏传佛教得到健康顺利的发展。
藏传佛教四大教派及本教各宗教领袖
西藏流亡政府宗教与文化部共同发布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日
图为西藏佛教宁玛/萨迦/噶举/格鲁四大传承及本教的宗教领袖,与西藏最高精神领袖达赖喇嘛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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